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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创建试点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20-05-13 17:41|栏目: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创建试点工作的函_贵州省草产业技术体系【官网】

今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从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重点草原省区中选取符合条件的区域作为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建设试点,为下一步开展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创建与建设管理打好基础。

草原自然公园是指具有较为典型的草原生态系统特征、有较高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示范价值,以保护草原生态和合理科学利用草原资源为主要目的,开展生态保护、生态旅游、科研监测和文化宣传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国家草原自然公园是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振兴和决战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由于历史原因,草原自然公园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长期缺位。为加强草原保护,发展草原旅游,传承草原文化,规范草原合理利用,促进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草原自然公园建设,局草原管理司会同局自然保护地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将开展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创建工作。

创建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所在区域的草原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或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草原生物多样性丰富;或生物物种独特;或草原主体功能及合理利用具有示范性。面积原则不低于500公顷,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中草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总面积的80%以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无争议,四至清晰,相关权利人同意建设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自然景观优美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自然教育价值;所在位置交通方便,具有通达性;现有自然保护地归并整合优化中,符合以上条件的自然保护地。

根据要求,各地要对本省(区、市)草原类自然保护地和典型草原资源集中区开展调研,为开展草原自然公园创建提供基础支撑。同时,各地要推进本省(区、市)草原自然公园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明确草原自然公园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总体布局,科学设定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纳入本省(区、市)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中。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利用、高效管理”的基本原则,范围四至边界不得与已批准设立的其他自然保护地重叠或者交叉。

草原管理司具体负责开展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申报、创建、指导、验收及监督等工作。自然保护地司负责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设立、范围调整及撤销的评审工作。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省(区、市)国家草原自然公园试点创建工作,推荐开展试点的国家草原自然公园并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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